2026年职业卫生评价公示

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文字:[大][中][小] 2026/2/9     浏览次数: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

陈江涛

项目名称

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项目简介

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投资建设了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厂址位于安徽省安庆市经济开发区内,占地面积达870余亩,项目投资为15亿元,建设了一座年产5万台整车的汽车工厂,是国内首个专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基地,包括冲压、焊装、涂装以及总装等汽车四大工艺生产线,项目20166月建成以后由安庆振风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冲焊分厂、涂装分厂生产,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负责总装分厂生产和整体运营管理,自生产以来主要进行新能源汽车车身制造。

2023年末,振宜汽车有限公司与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项目的土地、厂房、设备租赁协议,并实施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改造项目,主要对冲焊分厂(焊装二车间)内设备及布置进行重新调整,总装分厂(装配二车间)内总装线、涂装分厂(涂装二车间)内生产线等不进行调整,同时调整生产班制,实现年新增5万台车身及零部件生产能力,总形成年产10万台车身及零部件的能力。

202411月,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改造项目改造完成,并移交振宜汽车有限公司进行生产及运营,11月该项目开始进入试生产阶段。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人员名单

余毅、彭建海、卢昭志、汪炎芬

时间

调查:2024.12.25

企业陪同人员

陈江涛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甲苯、二甲苯、乙酸丁酯、溶剂汽油、正丁醇、异丙醇、2-丁氧基乙醇、戊烷、己烷、磷酸、镍及其化合物(硝酸镍)、盐酸、氢氧化钾、氢氧化钠、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砂轮磨尘、其他粉尘、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氮氧化物、臭氧、电焊弧光、高温、噪声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化学物质合格率100%、粉尘合格率100%、噪声合格率94%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2021年3月12日)文件,该项目属于第三类第二十四项第7种(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确定安庆新能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安庆新能源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改造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建设项目。

2、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该项目采用较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机械化、自动化,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基本合理,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该项目辅助用室基本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和设置,其建筑结构、照明、通风等基本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防护设施: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了防护设施,进行了维护检修,基本符合要求

6、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制定了应急预案,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了各成员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现场配备了应急救援设施,基本符合要求

7、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 1部分:总则》(GB39800.1-2020)的要求为该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配备了个人防护用品,基本符合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该项目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措施,并基本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较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较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病危害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焊装二车间打磨配套除尘设施,将打磨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收集处理。

2、涂装二车间纯水站氢氧化钠加药处设置1台冲淋洗眼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在15m范围内,且保障水压充足。

3、加强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严格监督员工正确佩戴相应的防毒口罩、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个体防护用品,特别是噪声超标岗位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佩戴管理。

4、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及时进行2025年度继续教育培训。

5、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原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6、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同意通过该《控评报告》

影像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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