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职业卫生评价公示

10.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文字:[大][中][小] 2018/5/11     浏览次数: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

 

地理位置

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村槐树村民组

联系人

汪五九

项目名称

安徽省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槐树建筑石料用浅粒岩矿13万m³/a建筑石料采矿工程

项目简介

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6年9月,位于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村槐树村民组,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石料开采、加工、销售,法定代表人:汪五九。

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村槐树建筑石料用浅粒岩矿是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矿山,矿区位于桐城市吕亭镇,生产规模为13万m³/a,开采矿种:建筑用浅粒岩,开采方式:山坡露天开采。矿山现有职工40人,其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22人,职业健康专职管理人员1人。

 

 

现场调查、采样、检测专业人员名单

余志德、江柳青、刘根、朱国安、徐颖、朱庆伟

时间

2018年3月12-14日

2018年4月9-11日

企业陪同人员

 

章磊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粉尘、噪声、高温

 

职业病危害因素

检测结果

 

粉尘100%、噪声87.5%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

1、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该项目主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矽尘、噪声、高温等,参照《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文件,该项目属于第一项采矿业(五)非金属矿采选业-土砂石开采,确定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桐城市吕亭镇双龙槐树建筑石料用浅粒岩矿年产13万m3建筑石料采矿工程建设项目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

2、总体布局:该项目总体布局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3、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该项目采用较成熟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生产过程采用机械设备结合手工作业,生产装置依照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分区布置,生产工艺和设备布局合理,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的要求。

4、建筑卫生学及辅助用室:该项目辅助用室按照要求进行建设和设置,其建筑结构、照明、通风等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防护设施:该项目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其防护设施的设置基本合理,对防护设施进行了维护检修,但维护检修记录不规范。

6、应急救援措施:根据作业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可能引起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特点,制定了《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成立了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明确了各成员在事故应急处理中的职责分工,现场配备了应急救援设施,但缺少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7、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制定了《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按照《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的要求为该项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配备了合适的个人防护用品,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方面符合要求。

8、职业卫生管理:桐城市桐兴石料有限责任公司设置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制定了一系列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措施,并基本落实到位,职业病防治计划及实施方案较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试运行期间,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建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了职业卫生专职管理人员,制定了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针对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了相应的防护措施,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职业病防护设施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较好,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职业病危害管理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的要求,职业病危害防护方面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建议

1、应加强一破落料口、二破进料口和落料口、振动筛及其进料口和落料口的密封性。

2、部分转载区域未设喷雾系统,应及时增加。

3、地面集尘应及时清扫,定期洒水,防止二次扬尘产生。

4、颚式破碎机位置应设置上吸式收尘罩。

5、定期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维护检修和测试其效果,完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定期检测记录和台账,特别是振动筛、输送皮带密封使用的塑料薄膜,发现破损应及时更换,保障其密封效果。

6、应及时为岗前检查异常人员进行复查,在高温季节来临前为凿岩工进行血糖项目检查。

7、按规范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

8、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9、定期进行应急救援演练,并完善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10、加强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完善职业卫生档案。

11、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要求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工人定期进行在岗职业健康检查,动态观察劳动者健康变化情况,早期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或劳动者的其它健康异常改变,及时对其进行诊断、治疗和妥善处理。未进行离岗检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离岗员工离职时应要求职工签收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并存档。

12、定期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 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增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防尘、防噪声等个人防护用品。对提供给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保障劳动者能够正确使用, 起到应有的防护效果,,督促其在进行操作时,能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13、高温天气应定期发放防暑降温药品,减少作业场所员工的时间接触率,避开正午高温作业。

14、加强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防护用品需选择可靠的供应方, 专人采购、专人保管,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 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 保障其处于正常状态。

15、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病因素的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将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中,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6、建设项目在今后新建、改建、扩建时,应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对防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后期新、改、扩建时,选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17、应在竣工验收后30内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

技术审查专家组

评审意见

1、同意通过《控评报告》,该《控评报告》须按专家组意见修改完善,备安监部门监督核查;

2、建设单位要按照《控评报告》和专家评审中提出的意见与建议,认真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严防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对于企业存在的问题,评价机构应帮助指导企业整改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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